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另外,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需要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成套设备或单机时也必须事先与国外厂商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文本用中文和外文(主要是英文)书写,两种文字的文本同等有效。因此对商标许可合同的翻译首先要求准确无误,以免双方对条文有不同的解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种类繁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得译员更要严格的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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